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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房屋不是同一人确权归谁

发布时间:2025-12-1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宅基地和房屋确权不一致时,以下常见错误操作需避免。
1. 忽视书面协议签订:房屋建造者未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使用宅基地,后期因拆迁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权利归属,导致房屋权益受损。
2. 擅自翻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翻建或扩建房屋,可能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需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3. 拒绝集体组织调解:双方因确权问题产生争议时,拒绝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的调解,直接起诉至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程序问题导致诉讼失败,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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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房屋确权不一致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
1. 物权冲突风险: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A,房屋由B建造但未签订协议,A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宅基地使用权,B的房屋可能被一并查封或拍卖,导致B丧失房屋所有权。
2. 拆迁补偿分配风险: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A,房屋由B建造,拆迁时村委会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A,B因无证据证明房屋归属,无法主张补偿份额,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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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宅基地和房屋确权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A,A依法享有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房屋由B合法建造且取得A许可的,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B取得房屋所有权。综上,宅基地使用权归确权主体,房屋所有权归合法建造者,二者权利主体可分离,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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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和房屋确权主体不一致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归属。
宅基地和房屋确权主体不一致时,需区分使用权与所有权性质及实际情况确定归属。

1. 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A,房屋由B合法建造:宅基地使用权归A,房屋所有权归B,但B需取得A的宅基地使用许可(如书面协议),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2. 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A,房屋由A与B共有建造:宅基地使用权归A,房屋所有权按双方约定或出资比例共有,无约定则推定为共同共有。
3. 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A,房屋由B继承(A为原房主):若B为A的法定继承人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可随房屋继承转移给B,否则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房屋所有权归B但不得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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