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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一个月员工离职用缴保险吗

发布时间:2025-12-2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试用期辞职,通常无需承担两月社保费。具体分以下情况:
- 若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且辞职时间在社保缴费周期(一般为每月底或次月初)前,单位尚未缴纳当月社保,则员工无需承担该月社保。
- 若单位已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辞职当月社保,员工只需承担个人部分,无需承担单位部分及额外两月社保。
- 若单位要求员工承担整个试用期(如两个月)社保费用,该要求不合法,员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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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社保费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单位以“未提前通知”为由要求承担两月社保费。若员工未提前三天通知辞职,部分单位可能以此为由,称因员工突然离职导致社保已缴纳两月,要求员工承担费用。但此理由不合法,员工无需承担。
2. 单位未缴社保却要求承担费用。若单位试用期内未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却在员工辞职时虚构缴费记录要求承担两月社保费,员工若轻信缴纳,会造成经济损失,且自身社保权益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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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辞职是否承担两月社保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一部分,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单位需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员工辞职后劳动关系解除,单位无需再缴纳社保,员工也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社保费用。已缴纳的辞职当月社保,员工仅承担个人部分,单位要求承担两月社保费无法律依据,因此试用期内辞职无需承担两月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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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承担社保费,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单位为员工预缴后续两个月社保。若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预缴辞职后两个月社保并要求员工承担,因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无需继续缴纳社保,且预缴非员工过错,员工可拒绝承担,单位应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2. 员工与单位签订自愿承担社保费协议。若入职时签订协议约定试用期辞职需承担两月社保费,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员工仍无需承担,单位不能以此协议要求履行。
3. 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若员工试用期内同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且单位也为其缴纳社保,可能出现重复缴费,但员工无需承担两月社保费,重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办理退费,不影响员工拒绝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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